中国银行-经济金融热点快评2021年第26期(总第462期):落实债券发行注册制改革,推动发行效率大幅提高-210302
2021-03-02 17:33:32  李义举
研报摘要

2021年2月26日,证监会发布了第180号令,修订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关注点如下:
第一,落实了公司债券注册制改革。在2020年3月新《证券法》施行之后,公司债券发行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本次《办法》的修订明确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注册条件、注册程序及相关监管要求。一是明确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三项积极条件,即发行人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并且应当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二是规定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两项负面条件,即发行人不得存在处于继续状态的债务违约情形,也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三是删去了“信用评级达到AAA级的标准”,弱化了信用评级要求,降低了评级依赖。四是明确了申报流程时间,提出“自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出具审核意见”。这些标准的制定在保障最低审核标准的同时大大提升了企业债券发行的效率,扩大了能够发行债券的企业范围,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取消强制评级要求并不意味着发行主体会放弃信用评级。一方面,信用评级仍是投资者鉴别企业债券质量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监管部门依然会通过评级来识别企业风险。
第二,压实债券发行主体及中介机构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市场风险防范。本次《办法》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多项监管措施。一是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义务,不得蓄意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二是加强了对证券交易场所公司债券发行审核及其他公司债券业务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提出了审核要求。三是限制结构化发债,且规定发行人不得在发行环节直接或间接认购其发行的公司债券。
本次《办法》的出台规范了发行人融资行为,压实了发行中介机构的责任,有助于限制“逃废债”行为,并减少发行中介机构与发行人的“合谋行为”,为债券持有人维权提供了支持。未来还需继续规范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行为,提升其在债券存续期间的监控力度,及时披露违规行为。此外,还要加强对于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加大对违规企业后续融资行为的限制等,形成有效的威慑。
第三,注册制下企业债券发行成果显著,未来需加大对高科技产业的支持。当前,我国企业债券发行势头良好,发行规模不断上升。2020年全年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12.2万亿元,比上年增加20.49%。发行效率也不断提高,推行注册制之后,企业债券发行周期压缩从半年左右降至2个月内,但信用债券发行主要聚焦在工业和金融业,高科技行业占比较低。过去一年(2020年3月-2021年3月),工业企业发行债券金额为7.43万亿元,占信用债发行比重为38.65%。金融业发行债券金额为7.09万亿元,占信用债发行比重为36.88%。高技术行业中信息技术发行占比较低,占比仅为0.98%。未来还需继续支持信息技术、医疗保健等高技术行业的债券发行。例如,可根据产业发展需要适当放宽高科技企业发债的审核要求,开辟“绿色通道”,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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